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58號
TPDV,110,司促,5158,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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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才友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才友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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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