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58號
TPDV,110,司促,4858,202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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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
聲 請 人 陳瀅升
相 對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為由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相對人積欠未給付之名目 為何及金額若干,而係逕以其任職期間投保薪資金額及曾領 取之津貼、獎金加總計算並將部分金額乘以18倍後得出新臺 幣608,505,190元為其應領取之月薪,此一主張顯欠缺依據 且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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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