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63號
TPDV,110,司,63,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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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何秀玉即展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展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展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何秀玉為展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展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展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決議由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 提出相對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綜合損益表、清算 後財產目錄、清算期間現金收支明細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民國109年8月17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 、清算分配報告表、聲請人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 頁至第3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 4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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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