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57號
TPDV,110,司,57,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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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家德新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新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家德新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相對人公司於 民國109年8月3日股東會選任陳家德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 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 人。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等件為 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06號呈報清 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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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