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相 對 人 好運道農產品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二、陳報相對人最新財產情形,並提出相對人之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
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另陳報倘
若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而本院選派律師或
會計師為清算人時,聲請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
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