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22號
TPDV,110,勞訴,122,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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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原 告 蔡昇明
代理人(法
扶律師) 吳榮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應補正:㈠提出被告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晉承科技
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上開公司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
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5份(被告設址3處及法定代理人2人),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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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