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85號
TPDV,110,勞補,185,202104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林文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請求給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續 行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 原告自聲請時已經起訴。原告聲明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 告價值新臺幣(下同)68,360元之員工獎勵股份,並就給付 之股份,於被告股東名簿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2.被告如不 能交付前項股份之股票時,應給付原告現金68,360元。」係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但所主張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3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