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76號
TPDV,110,勞補,176,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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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郭學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華商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雄略行動系統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勞動事件,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
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不真正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1,049,583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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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華商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