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60號
TPDV,110,勞補,160,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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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傅千芝

訴訟代理人 陳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故
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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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