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55號
TPDV,110,勞補,155,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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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金進傳
被 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原告係
請求新台幣(下同)37,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
應先徵收裁判費333元(1,000元/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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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