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微字,110年度,5號
TPDV,110,再微,5,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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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微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羅文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葉奕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6萬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第77條之16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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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