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巨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李蔭民(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地:新北市○○區○○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