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923號
TPDV,109,重訴,923,202104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923號
原 告 梁世武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被 告 程向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一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 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 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㈠被告應將PTT實業坊GOSSIPING 論壇(下稱系爭論壇)內,以帳號anout00110(下稱系爭帳 號)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刪除。㈡被告應依附件二所示規格 方式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刊登如附件 三所示道歉聲明內容各1日。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於本院審理中更正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系爭論 壇內,以系爭帳號張貼如附件一所示之文字及張貼之借據、 身分證照片刪除,就原告所更正應予刪除之內容部分,核屬 更正事實上陳述,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訴外人梁勛即伊之子未償還被告借款,心生不滿,明知伊與梁勛之債務毫無關係,竟故意以系爭帳號在系爭論壇內張貼如附件一所示之文字(下稱系爭言論),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伊得請求被告賠償伊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並請求被告刪除系爭言論及如附圖所示之借據、身分證照片,及請求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以附件二所示規格方式刊登如附件三所示道歉聲明各1日,以回復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論壇內,以系爭帳號張貼如附件一所示之文字、借據及身分證照片刪除。㈡被告應依附件二所示規格方式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刊登如附件三所示道歉聲明內容各1日。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伊確有張貼系爭言論及如附圖所示之借據、身分 證照片,但伊現已自系爭論壇刪除系爭言論及如附圖所示之 借據、身分證照片,亦無刊登道歉聲明之必要。伊係因梁勛 向伊欺騙、借款不還之惡行,一時衝動張貼系爭言論,並因 系爭言論之段落標示不清招致他人誤會,伊之系爭言論並無 直接故意指涉原告涉入梁勛向伊借款之關係,故伊無侵害原 告名譽權之行為。又伊從未聯絡討債集團,亦未曾聯絡網路



新聞記者,且梁勛之債權人眾多,並非只有伊係梁勛之債權 人,原告主張其所受損害應與伊張貼系爭言論之行為無涉, 應不能完全歸咎於系爭言論。況且原告請求1,000萬元之精 神慰撫金亦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規定得請求被告給付1,0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得請 求被告刪除系爭言論及如附圖所示之借據、身分證照片,並 命被告以附件二之方式刊登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聲明等語,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為:㈠原告主 張被告之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而構成侵權行為,有無理 由?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1,0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㈢原告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刪除系爭 言論及如附圖所示之借據、身分證照片,並請求被告以附件 二之方式刊登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聲明,有無理由?茲分敘 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而構成侵權行為, 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係體現人性尊嚴及價值 之重要人格法益,為受民、刑事法律保護之權利,此有民法 第195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310 條、第311 條規定 意旨參照,是以當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 譽權,自應依前揭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而侵權行為法上所 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 、信用等之社會評價,是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 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 6 號判決意旨參照)。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 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 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 3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確有於系爭論壇張貼系爭言論及如附圖所示之借 據、身分證照片等節,有系爭論壇截圖畫面、系爭帳號分析 比對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



70頁、第75至8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6 頁),堪以憑採。觀諸系爭言論所指「怎麼繼續放任你兒子 梁勛在外頂著老爸的名義到處借錢玩賭盤啊?自己的兒子好 好教啊,貴圈私下玩的很瘋,募錢拿去賭,有本事借就要有 本事還啊」(即附件一編號1部分),可知被告乃係指摘原 告放任梁勛以原告之名義借錢從事賭博,未加教導,且由被 告開頭以「世新梁世武院長」稱呼原告,可知被告特別強調 原告在學術界之身分,故被告所指「貴圈私下玩的很瘋,募 錢拿去賭」,自係指摘原告在學術圈內瘋行賭博、甚至將募 得之款項挪為賭金,另系爭言論中「院長老婆也是賭性堅強 ,股票期貨也沒少玩呢」(即附件一編號2部分),亦係指 摘原告與其配偶均沉迷賭博、投機金融商品之情事,參酌原 告係大學教授之身分,堪認系爭言論所指摘之上開情事,衡 情當使一般人認為原告有「沉迷賭博或投機金融商品、不務 正業、甚至挪用學術款項」等依一般社會通念屬負面社會評 價之行為,造成原告之社會評價受損甚明。而被告張貼系爭 言論之行為前經原告提起刑事告訴(即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 13號妨害名譽案件,下稱另案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313號判決認定被告張貼系爭言論之行為犯散布 文字誹謗罪,判處罰金8,000元等情,此有本院109年度易字 第313號判決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24頁),並經本 院調閱另案刑事案件全卷確認無違,是堪認原告主張被告張 貼系爭言論之行為侵害其名譽權,致其受有損害乙節,應為 可採。
 ⒊至被告雖抗辯系爭言論並無直接故意指涉原告涉入梁勛向其 借款之關係,並無侵害名譽權等語。惟查,觀諸系爭言論, 被告係以「梁世武院長」、「你兒子」、「我們院長」等用 語,足見其所指涉之對象即係原告,而非僅就梁勛借款之事 項為陳述。又被告指摘原告所在學術圈有沉迷賭博、投機金 融商品之情事,顯與梁勛與被告間之金錢借款關係無涉,益 徵被告確係就原告本人而為系爭言論。況且,被告縱無直接 稱原告沉迷賭博、投機金融商品、挪用學術募款作為賭資, 但被告故意以「我們院長可有錢囉~」、「貴圈私下玩的很 瘋」等諷刺、含沙射影之用詞,亦係指涉原告有上開沉迷賭 博、投機金融商品、挪用學術募款作為賭資,仍造成原告名 譽權之侵害,揆諸前開說明,應仍屬侵害名譽權之行為,是 被告此節抗辯,委屬無據。
 ⒋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而構成侵權 行為等語,應屬有據。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1,0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⒈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考)。
 ⒉經查,被告張貼系爭言論之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而構成侵權 行為等節,業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應得請求被告為 損害賠償。查原告具博士學歷,擔任大學教授,曾任大學副 校長、總務長等節,被告具大學學歷,現仍就讀大學等節, 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重附民卷第17至27頁、第35頁,本院 卷第117頁)。而審酌被告僅因梁勛之借款未能取回,即以 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以達成被告逼迫原告為梁勛清償借 款之目的,而被告將系爭言論張貼於以「爆料、八卦」為主 之知名系爭論壇,而系爭言論復經轉貼至網路新聞等情,並 有GOOGLE搜尋紀錄截圖畫面、網路新聞截圖畫面等件附卷可 參(見重附民卷第29至34頁),足見被告張貼系爭言論之行 為侵害原告名譽甚大,原告所受痛苦非輕。至被告雖抗辯網 路新聞內容與其行為無關等語,惟觀諸前開網路新聞內容即 有載明係系爭論壇網友爆料(見重附民卷第32頁),且質諸 網路新聞內容之時間點即係於被告張貼系爭言論後數日,足 見前開網路新聞內容確係就被告張貼系爭言論所為之報導, 被告此節抗辯,應屬無據。本院復審酌本件兩造經濟狀況、 侵權行為之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 金之金額以8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㈢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刪除系爭言論及如附圖所示之借據、身分證照片,並請求被 告以附件二之方式刊登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聲明,有無理由 ?
 ⒈經查,系爭言論及如附圖所示之借據、身分證照片現已自系 爭論壇刪除等節,業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被告手 機,並以系爭帳號登入「MO PTT」應用程式,再於系爭論壇 中於「作者搜尋」欄位輸入系爭帳號,搜尋系爭論壇看板內 由系爭帳號所張貼之文章,顯示為「已找不到任何文章」, 此有本院勘驗過程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6頁),是 原告請求被告自系爭論壇刪除系爭言論及如附圖所示之借據 、身分證照片等語,應屬無據。
 ⒉又原告雖請求被告以附件二之方式於四大報紙刊登如附件三 所示之道歉聲明1日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系爭言論及如附 圖所示之借據、身分證照片現均已刪除,而本件訟爭事件,



既已循司法途徑解決,衡情一般大眾可經由閱覽法院公開判 決結果而知悉事實經過,又原告因系爭言論內容所受損害, 以前開金錢賠償,客觀上已足填補,是原告請求被告以附件 二所示方式刊登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聲明已逾回復原告名譽 之適當及必要之處分,亦無足採。
 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告刪除系爭言論,並請求被告以附件二所示方式刊登如 附件三所示之道歉聲明,應無理由。 
四、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法定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損害賠償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提 起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月30日送達被告(見重附民卷 第41頁),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此部 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給付8萬元,及自10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  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  予准許。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  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民國): 編號 時間 內容 001 108年5月16日下午2時11分 世新梁世武院長…好歹你也位高權重愛惜羽毛…怎麼繼續放任你兒子梁勛在外頂著老爸的名義到處借錢玩賭盤啊?自己的兒子好好教啊,貴圈私下玩的很瘋,募錢拿去賭,有本事借就要有本事還啊… 002 108年5月16日下午2時27分 我們院長可有錢囉,是在跟兒子賭氣而已啊,院長老婆也是賭性堅強,股票期貨也沒少玩呢 003 108年5月17日上午1時39分 我是好奇梁爸爸有頭有臉,還教書當院長當主任上媒體,結果兒子喊爸爸的名借錢,是置之不理放棄管教這個兒子啦
附件一(民國): 編號 時間 內容 001 108年5月16日下午2時11分 世新梁世武院長…好歹你也位高權重愛惜羽毛…怎麼繼續放任你兒子梁勛在外頂著老爸的名義到處借錢玩賭盤啊?自己的兒子好好教啊,貴圈私下玩的很瘋,募錢拿去賭,有本事借就要有本事還啊… 002 108年5月16日下午2時27分 我們院長可有錢囉,是在跟兒子賭氣而已啊,院長老婆也是賭性堅強,股票期貨也沒少玩呢
附件二: 編號 報別 版別 版位 刊登規格 (高×寬)(公分) 字體大小(公分) 001 聯合報 全國版 報頭下 6.8×4.9 不小於0.5×0.5 002 中國時報 全國版 報頭下 7.8×6 不小於0.5×0.5 003 蘋果日報 全國版 報頭下 6.6×4.4 不小於0.5×0.5 004 自由時報 全國版 報頭下 4.5×9.2 不小於0.5×0.5                             附件三(民國):道歉聲明 道歉人程向正於108年5月16日及17日,以文字在PTT實業坊之GOSSIPING論壇內所散布之不實言論,該等不實內容嚴重損害梁世武教授之名譽,道歉人程向正特向梁世武教授表達最高歉意,並登報道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