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37號
TPDV,109,重訴,837,20210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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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07,827元(計算式:按月
給付損害賠償3,048,048元×自民國109年7月2日至同年7 月31日
共30/31個月+按月給付損害賠償3,048,048元×自109年8月1日至
同年8 月25日共25/31個月=5,407,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8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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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