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54號
上 訴 人 徐川峰
被 上訴人 李臺琴
雷祖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
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3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該裁定於民國11 0年3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頁面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