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284號
TPDV,109,訴,5284,202104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誠、陳信哲周慶輝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14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3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