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77號
原 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銘
訴訟代理人 林亞璇
魏良益
曹世寧
劉書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進駐費用等事件:
㈠原告起訴後於民國 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並擴張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7,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4,955元。扣除原告已繳42,085元,尚欠 12,8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㈡原告訴訟代理人魏良益應補正訴訟代理權之欠缺(未據合法提
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