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787號
TPDV,109,訴,4787,202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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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87號

上 訴 人 嚴淑萍
嚴國賓
嚴淑菁

嚴淑妮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之十三
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蘭英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一0九年度訴
字第四七八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一0九年
五月十九日類推適用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或依民法第一百七
十九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將各自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即坐落
新北市新店區復興段第五一七、五一七之一、五一七之二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七千分之六九,及其上建號同段第一五
五一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權利範圍
各七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本件上訴利益應以上
訴人四人經判命移轉之不動產權利範圍計算。經查:被上訴
人於一0九年五月十九日提起本件訴訟,而①附表編號㈠、㈡土
地一0九年間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十一
萬七千元、二筆土地面積共二一0‧0一平方公尺,以上訴人
權利範圍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拾陸萬捌仟捌佰
零陸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十一萬七千元,乘以「土地面積」二一0‧0一平方
公尺,乘以「每人權利範圍」七千分之六九,乘以「上訴人
數」四人),②編號㈢土地一0九年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十一萬九千八百九十七元、面積九三七‧八三平方公尺,以
上訴人權利範圍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佰肆拾叁
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十一萬九千八百九十七元,乘以「土
地面積」九三七‧八三平方公尺,乘以「每人權利範圍」七
千分之六九,乘以「上訴人數」四人),③建物部分依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調解卷第二三頁)所載價額核定為
叁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
式:「建物價額」六十萬三千五百元,乘以「每人權利範圍
」七分之一,乘以「上訴人數」四人)。以上①、②、③價額
即上訴利益合計為伍佰柒拾肆萬柒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捌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不動產詳目
★土地部分 地 號 所有權權利範圍 ㈠ 新北市○○區○○段○○○○地號 各七千分之六九 ㈡ 新北市○○區○○段○○○○○○地號 ㈢ 新北市○○區○○段○○○○○○地號 ★建物部分 建 號 所有權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 各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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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