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459號
TPDV,109,訴,3459,202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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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萬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譚淑珍因109年訴字第3459號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6
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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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