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聶勝武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杜清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0年4月7日及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之住居所,付與 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收費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 存卷足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