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心拓原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汝琪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林撰澂
被 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 代理人 潘建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田汝淇」之記載,應更正為「田汝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 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 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 ,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參照 )。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原告所提公司設立登 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07至309頁),雖係出於原告之誤寫 (見本院卷第13頁),但其委任狀之委任人法定代理人已蓋 「田汝琪」之印文(見本院卷第23頁),足見參與本件訴訟 之原告法定代理人確為「田汝琪」,揆諸上開說明,仍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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