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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0號
TPDV,109,訴,100,2021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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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鴻任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貴森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萬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
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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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任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