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87號上 訴 人 簡瑋汝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視同上訴人 葛至剛 被上訴人 郭玉香 訴訟代理人 郭玉秀 郭金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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