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487號
TPDV,109,簡上,487,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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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簡瑋汝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視同上訴人 葛至剛

被上訴人 郭玉香
訴訟代理人 郭玉秀
郭金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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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