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松德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其松
代 理 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破
字第20號裁定移送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年度破字第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債權人清冊,即提出完整之債務一覽表,載明聲請人之 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債務金額(並説明該債務 之清償期、有無擔保)、相關證明文件(如曾提出,則標示 該文件附於本院卷宗之頁碼)。
二、關於債權人清冊,包括説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 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關於債權人清冊,包括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 契約所生未滿6 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 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 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 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四、關於財產狀況説明書,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 產歸戶資料。
五、關於財產狀況説明書,如聲請人現有財產狀況與聲請人109 年7月7日陳報狀所載(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卷第61至67頁) 已有變動,應提出最新財產狀況一覽表。
六、提出債務人清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然尚有如主文所示應補正 事項,本院前已於110年3月2日裁定補正,茲再命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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