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字第46號原 告 黃美甄 陳亭妏(原名陳世芬) 陳東弘 張綺芳 張皓閔 柯莉雯 周貞惠 周芳惠 周純惠 周幸惠 陳汪玉雲 盧郁璇 洪明賢 陳赫誠 謝長廷 姜博瑄 秦語均(原名秦逸琪) 莫淑萍 廖甄妮 張佑誠(原名張立驊) 洪巧齡 李昆達 江彥駸 許儀誠 高秀華 蔡美杏 蔡純美 張自立 蔣承毅 陳永浩 吳惠燕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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