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82號
TPDV,109,抗,82,202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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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8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鄭滿月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范姜宏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范姜婷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陳景芳
王仙蘭

羅春梅

相 對 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歐大墭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范姜婷范姜宏之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非訟事 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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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