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永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進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
建字第21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萬927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1萬0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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