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小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陳俊銑
謝淑美
陳沛斳
被上訴人 陳峙維
林文慧
白濰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月14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87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而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 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且依同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已表明原判決違反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舉證責任分配 原則,堪認其對於原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已有具體指摘,是本 件上訴,應認具備合法要件,合先敘明。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就聯合新聞網民國106年8月22日標 題「輔大生畢不了業控教授不理申訴,教部:尊重校方申訴 會決議」之報導(下稱系爭新聞報導),分別在被上訴人陳 峙維個人臉書或聯合新聞網臉書留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 論(下稱系爭言論),其等雖未指名道姓,然得知上開事件 發生之輔仁大學師生或職員、或透過社群網站或其他管道查 詢上訴人為陳峙維、林文慧及白濰愷所指摘之對象,而侵害 上訴人之名譽。然原判決認前揭内容並無敘及足資識別該家 長、學生為何人之資訊,一般網路瀏覽者尚難特定系爭言論 係指何人,有悖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3號、96年度 台上字第35號判決要旨,並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 地院)就同一事件所為108年度壢簡字第442號刑事有罪確定
判決之認定相左,而有違背法令之重大違誤。又原判決認被 上訴人林文慧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言論內容第一段部分 ,其所稱「只想偷懶不來上課」且「考試只想作弊」之學生 並未明確特定為上訴人陳沛斳,實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另關於被上訴人白濰愷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言論內 容第一段,指稱上訴人陳沛斳遲到及曠課部分,原判決未參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98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判 決要旨,命被上訴人白濰愷就其所言為真,或雖非為真但已 盡合理查證義務負舉證責任,在證據取捨上亦有重大違背法 令之違法。此外,原判決未仔細審酌系爭言論指摘上訴人之 用語與系爭新聞報導內容完全無關,非出於善意之適當評論 ,卻認非屬無端攻訐謾罵之粗鄙穢語,亦與法不合。爰提起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⒈被上訴人陳峙維應給 付上訴人陳沛斳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自民事準備書㈠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 稱法定遲延利息);⒉被上訴人林文慧應給付上訴人各1萬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⒊被上訴人白濰愷給付上訴人陳沛斳、 陳俊銑各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 為判決,故無被上訴人提出之書狀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雖主張閱讀系爭言論之他人得以明確之識別或至少可 得而知特定、具體之對象即其3人,系爭言論所使用措詞又 已達侮辱、攻訐、謾罵之程度,被上訴人自應對其等名譽權 之侵害負侵權責任,原審卻認外人無從僅憑系爭新聞報導及 系爭言論,即可知悉系爭報導所稱該名學生及其家長乃上訴 人一家人,又認被上訴人林文慧留言所指學生並非只系爭新 聞報導所稱該名學生,且未命被上訴人白濰愷對於其留言與 事實相符,或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於客觀上有相當理由確 認其所言為真實等事項負舉證責任,即遽以原判決駁回其等 之請求,非僅悖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3號判決、96 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意旨,原審未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644號、98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判決,逕為與桃園 地院108年度壢簡字第442號刑事判決結果相反之認定,原判 決另有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違反云云 。
㈡惟按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2項規定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 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 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本院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
院裁判相同。」此修正旨在使判例的效力回歸裁判本質,以 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司法裁判應僅具有個案效力 , 而不應具有抽象效力。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 所指違背法令不包括判例判決在內,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最 高法院上開判決為由,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㈢次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證 、認事,並不違背法令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 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或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判決參照)。又所謂論理法則, 係指依立法意旨或法規之社會機能就法律事實所為價值判斷 之法則而言。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 納所得之法則而言;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 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41 號判決意旨參照)。若由多項證據之證明力推理之結果,可 能發生某項事實者,苟經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而與情理無 違,除有反證外,不得指為與經驗法則有違。查,桃園地院 108年度壢簡字第442號刑事判決認定訴外人之留言已涉及公 然侮辱上訴人一節,雖據上訴人於原審提出該案之起訴書及 刑事判決為證,然民事法院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得依自由心 證審酌證據價值認定事實而適用法律,本不受該刑事判決認 定事實之拘束。且系爭新聞報導內容所涉及者乃大學教授評 分權之議題,核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 則對於系爭新聞報導所為之系爭言論,或有事實陳述,或為 被上訴人主觀意見表達,或兩者夾雜一起呈現,所為主觀意 見表達部分,如係對可受公評之事項出於善意所發表之適當 評論,所為事實陳述部分,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加以 發表,即難認有何侵害上訴人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原審綜合系爭新聞報導經網路媒體刊登後之網友留言 討論內容,及被上訴人所發表言論之前後文義與所使用語彙 ,暨系爭新聞報導之內容等相關事證,認定系爭言論既未記 載該名學生及其家長個人身分資料,外人無從僅憑系爭新聞 報導及該報導下方相關留言討論內容,即可知悉系爭新聞報 導所稱該名學生及其家長乃上訴人一家人,且被上訴人係依 系爭新聞報導對可受公評之事項為意見表達,非任意指摘毫 無根據之情節,亦非使用攻訐謾罵之粗鄙穢語,尚未逾合理 性及適當性,應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與上開說明相符,自 無悖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判決違背 法令之情形。
㈣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 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不包含認定事實 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 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上訴人所稱閱讀系爭言論 之他人得以明確識別或至少可得而知特定、具體之對象,被 上訴人林文慧之言論係回應系爭新聞報導,且維護徐姓教授 ,顯見其所指學生即上訴人陳沛斳,其並無曠課情事,被上 訴人白濰愷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發表言論,有損害上訴人陳 沛斳名譽之故意云云,無非係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 權之範疇,上訴人將有利於己之主觀認知謂為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並為原審違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推論,進而指摘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悖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18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且未參考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98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判決部分 ,並非合法;其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 改判,則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第 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49 條第1項、第436條之29第2款、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被上訴人就系爭新聞報導所發表之言論
編號 行為人(被上訴人) 網路代號 發表言論時間 發表言論方式 發表言論內容 受侵害人(上訴人) 參考卷頁 1 陳峙維 Szu-Wei Chen 106年8月23日 陳峙維個人臉書留言回覆 PTT上,這個學生被起底了。照片、名字都出來了,真是卸世卸眾。 是的,這個成語的漢字是「卸世卸眾」。「卸」就是去除、丟棄,「卸世眾」就是「丟人現眼」。 陳沛斳 原審卷一第39頁 2 林文慧 Wen-Hui Lin 106年8月22日 聯合新聞網系爭新聞報導留言 身為輔大音樂系所畢業生,絕對是支持徐姓教授的~老師一直以來都是認真又公正,反而是學生只想偷懶不來上課,考試只想作弊,徐教授的西洋音樂史是大三必修課,這位學生大四重修又被當,學生本身哪裡沒問題? 陳沛斳 原審卷一第33頁 106年8月23日 聯合新聞網臉書留言 本系多的是關係好有門路的達官政要之女、之子,連總統府秘書長子女都曾因不認真學習被當,人家關係會不好?這種恐龍家長太可惡。 陳俊銑、謝淑美 原審卷一第41頁 3 白濰愷 白濰愷 106年8月22日 聯合新聞網臉書留言 明明老師就沒有錯,還硬要被記者父母講成錯的,也不想想遲到多少次曠課幾次,更何況事假也會影響出席成績。 陳沛斳 原審卷一第47頁 106年8月22日 聯合新聞網臉書留言 哎呀,人家爸爸也是腥聞記者呢。 陳俊銑 原審卷一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