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勞簡字,109年度,4號
TPDV,109,原勞簡,4,2021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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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詹呂理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原勞簡
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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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