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82號
TPDV,109,亡,82,202104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則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楊夏(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於民國94年12月7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楊夏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楊夏,於民國87年12月7日列為失 蹤人口,時年75歲,生死不明迄今,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 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個 別查詢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函、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全民健保資料等件為憑,而本院通 知張楊夏之長女張齡齡、次女何楊芳江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 聲請表示意見,該函於109年8月31日送達,然迄未見覆等情 ,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前經本院於109年10月20日 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 張楊夏生存,或知張楊夏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 人張楊夏於失蹤屆滿7年之94年12月7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 ,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張楊夏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 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錄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 死亡之宣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