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78號原 告 張龍憲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被 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中民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複代理人 施陳秀春 張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