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原 告 張素貞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原 告 楊文日
楊文枝
楊文振
楊文乾
顏楊玉英
楊秀霞
楊婷湘
曾楊玉女
林楊素真
楊金針
被 告 黃陶鈺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應以簡易訴訟案號及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辯論,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將本件改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