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李茂順
吳明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許智勝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庚燐律師
被 告 蕭淑滿
林隆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被 告 廖晉賢
廖彩年
許信平
被 告 陳何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炳佳
被 告 林志憲
訴訟代理人 趙澤維律師
詹連財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鴻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 被告:
(一)請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 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3年起迄今之申報地價資料。(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3年2月26日起至108年2月25日 止之不當得利,並主張應依系爭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之年息 5%為計算,請依上開年度申報地價計算被告不當得利之計 算式及數額,並製作表格到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