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186號
TPDV,108,訴,5186,2021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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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86號
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被 告 謝子賢(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蘇軒儀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謝赫(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謝葳(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謝茂達(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翁謝素貞(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國輝
被 告 謝素眸(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謝素媚(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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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