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932號
TPDV,108,訴,3932,202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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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32號
原 告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

送達代收人 劉亭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田惠倫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9,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
1,443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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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