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6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黎澄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英明
德城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啓銘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邱志鈞
曾騰芳
王書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7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 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 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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