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11號
TPDV,108,建,111,2021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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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51萬9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2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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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