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6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朱勝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466,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
;上訴人朱勝勳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291,91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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