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39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韋建華
被上訴 人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季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理事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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