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理事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139號
TPDV,107,訴,4139,2021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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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39號
原 告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季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孜容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韋建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理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五頁第八列關於「107年9月16日」召集系爭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9月26日」召集系爭會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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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