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辰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自字第一八九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千八百二十九萬七千 二百三十五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原告願供擔保, 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引用刑事狀所載資料。
(三)證據:引用刑事狀所載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蔡奇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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