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55號
TPDV,107,家繼訴,55,2021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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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林鉅桓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被 告 林珈瑋
林沂蓁

林淑鳳

林芸榛
林讌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葉昱廷律師
被 告 林琨益
林忠諺
林楷倫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追加原告 林品萱
林鈺芬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周秀桃
追加原告 林庭
林晏亦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田蕙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一字6號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 ,此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林芸臻因涉侵占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一字6號號偵查中,此有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0日本檢欽雨110續偵一6字第11090319 58號函在卷可佐,而被告林芸臻有無涉該等犯行確有影響本 件家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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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