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01號
TPDM,110,聲,801,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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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傳龍


被 告 鄭仍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0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龍(下簡稱具保人)因被告鄭○我 (下簡稱被告)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 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33號),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 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調查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 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所犯前開案件經本院 以103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3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 字第2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上訴駁回, 而於109年7月22日確定,並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受 刑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 ,復經拘提無著,有上開判決書、被告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按,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11日北檢欽(廉109執4599號 )通知、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 而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被告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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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