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57號
TPDM,110,聲,757,202104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宏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受刑人劉宏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罪 處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日入監執行後,法務 部矯正署已經於110年4月14日核准假釋,有相關判決、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 110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9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為證。故聲請 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