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允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允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胡允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6月、6月、4月(5次)、8月、6月(2次)、5 月(2次)、3月、10月、2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於法 務部○○○○○○○○○○○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於民國110年3月24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因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 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移送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0年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1502810號核准假釋,有該 署如上所述之函文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 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可憑,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 刑期中,而本院又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官 之聲請自屬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