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582號
TPDM,110,簡,582,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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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崑輾



林彥岑


游婷伊


周佩均



連俊超


徐靖婷



許毓



陳昱閔


賴祈榳


殷雨薔



王瑞熙


陳霈


吳佳瑋



黃鈴媛


張儷瀞


周少淇(原名周志遠




劉晏汝


陳令桾



林佳慧


郭承



翁家婕


祝語彤(原名祝韶汝)



范楹榛


楊維綱


周思妤


邱琨淙


陳宗翰


謝淳旭


王毓


劉芮希(原名劉家蓉



林盈儀


林彥銘


邱郁淳



鐘元軍


劉筠倩


林軾傑



周珈



戴筠庭


林姵


黃瑞筑


黃柏碩


歐子玄



洪煜婷


孫秀君


廖翊如


邱蔡洲



林範


陳燁翰



葉育圻



林宸宇



張名鋒


王碩


洪士堯


王佶立


林群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銘功律師
被 告 曾妤恩



魏紹鈞


劉坤育




王雅雯



盤芳宇



黃泓仁



楊雅琪


蘇昱


李烱禎


康喬瑋


王秋婷



賴信全



蔡孟翰



陳建安



官昀




郭玫君



余家緯



林冠宇


蔡佳琪



前列林盈儀、王佶立、康喬瑋蔡佳琪等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姚智瀚律師
被 告 邱佳祥



吳曉堂



林佳玉



林敬理


潘柄程



葉鳳梧


張淳珺


許智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明璟


李婉鈴


王駿予


葉芷若


王韋霖



廖婉竹


王薏萱


戴孟萱



胡為傑


徐鈺茜(原名徐靜瑋、徐鈺萱)



林子貺(原名林學聖




張博凱


張凱傑


李鴻欣



陳永利


蔡政勳


林聖迪


郭帛達




陳柔妘



李昱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忠憲律師
被 告 紀玫娟




鍾智文


呂宥琳(原名呂佳霓




王立



鍾育


林子絹


洪聖雄


林婉蒨


廖妍榛



李樸真



郭喬琪


陳志豪


陳俞庭



洪家妧



鍾忻宜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25
63號、第25933號、第25934號、第25935號、第27724號、第2772
5號),因被告等117人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經本
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9年度易字第58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一、蔡崑輾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彥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捌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游婷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四、周佩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柒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連俊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徐靖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許毓倫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陳昱閔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賴祈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殷雨薔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王瑞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陳霈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吳佳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四、黃鈴媛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五、張儷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六、周少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十七、劉晏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八、陳令桾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九、林佳慧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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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洲客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