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86號
TPDM,110,單聲沒,86,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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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仕聰




林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5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仕聰林碧蓮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765號為緩起訴處 分,於民國109年7月22日確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 同)19萬7,500元(保號:109綠保管字第838號)係被告柯 仕聰、林碧蓮等2人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柯仕聰林碧蓮2 人供承在卷,並有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及贓證匯款申請書、 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局滙入匯款通知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足佐,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 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 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第455 條之34分別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柯仕聰林碧蓮因共同犯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765號為緩起訴處 分,於109年7月22日確定,而扣案之犯罪所得19萬7,500元 係被告柯仕聰林碧蓮等2人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柯仕 聰、林碧蓮2人供承在卷,並有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及贓證 匯款申請書、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局滙入匯款通知單、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等在卷足憑。是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雅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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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