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473號
TPDM,109,附民,473,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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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73號
原 告 曾水田

被 告 陳盈蓁(原名陳妍芝)

忻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被 告 郭昇銘
莊宗儒
勁銨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張凌豪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
,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
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
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因被告陳盈蓁為忻宬有
限公司之受僱人、被告郭昇銘勁銨有限公司之受僱人,且被告
陳盈蓁與被告簡志明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對被告陳盈蓁之僱用
忻宬有限公司、被告郭昇銘之僱用人勁銨有限公司及共同侵權
行為人簡志明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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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忻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