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劉○君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嵇珮晶律師
伍涵筠律師
被 告 黃照岡
蘇立民
郭上維
謝澄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照岡、蘇立民、郭上維、謝澄哲,因刑事 被告黃照岡、蘇立民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劉○君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被告黃照岡、蘇立民被訴之詐欺取財罪,雖部分業經本 院刑事判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原告係對其所主張 被告等人全部之詐欺犯行請求損害賠償,且因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