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71號
TPDM,109,重附民,71,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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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正明

(送達代收人梁英傑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被 告 沈康偉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59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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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